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溶解乙炔气瓶技术规程、沧州欧谱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4条 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5条 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6条 钢瓶的公称容积的直径,按表1选取。 表1 钢瓶公容积和直径 (表略) 第7条 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 钢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表略) 第8条 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cm2。 第9条 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式略) 式中:S──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水压试验压力,kgf/mm; Di──钢瓶筒体内径,mm; (略)──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kgf/mm; (略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略)──焊缝减弱系数,取(略)=0.9; C──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裕度。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10条 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蝶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椭圆形封头,H≤0.92Di,h≥4S(见附图3a); 对于碟形封头,R≤Di,r≥0.1Di,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式略) 式中:S──封头壁厚,mm; Di──封头内径,mm; K──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略)、c的内容与第9条相同、 第11条 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任。 主体焊缝须经100%的射线探伤检查。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沧州欧谱并有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第12条 钢瓶制成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13条 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15条 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试验的压力为30kgf/cme。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16条 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 (2)密度应小于280g/L; (3)孔隙率应大于等于3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 (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cm; (5)含水率应小于1%; (6)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cm,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10mm; (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于3mm。 第17条 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320或HG2──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充装丙酮前,必须先进行置换。 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式略) 式中: W──丙酮充装量,kg; (略)──填料孔隙率,%; V──钢瓶实际容积,L。 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进行处理。 第18条 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应选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于70%。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与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前,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的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瓶阀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第19条 制造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20条 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当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21条 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 同一批产品不得超过50个。每批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试样的技术指标。 填 =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其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气密性试验压力的30kgf/cm,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有关规定。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0.5kgf/cm压力的氮气。 第22条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第23条 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规定打钢印。钢印必须明显、清晰,印痕要圆滑无尖角。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样。 第24条 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际容积,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压强度和与瓶壁的间隙,丙酮充装量,乙炔瓶净重,充装乙炔的限定充装量和规定温度下的限定充装压力,检验员签章等。 乙炔瓶生产的质量检验记录由制造厂保存。质量检查合格证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25条 出口的乙炔瓶,还必须符合出口的规定。制造厂可以根据订货人提出的要求,沧州欧谱另行设计制造,但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章 充 装 第26条 乙炔充气单位,必须根据本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请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 第27条 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气。 (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 (5)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验期限的; (7)按第3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L以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对国外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钢印标记、漆色、标志和附件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28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 (式略) 式中: GS──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 a──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略)──乙炔瓶内剩余压力,kgf/cm2; (略)──乙炔的重度,kg/m3; 符号 (略)、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第29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根据乙炔瓶净重、实重和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 丙酮补加量=乙炔瓶净重+剩余乙炔量-实重 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应进行处理。 第30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在15℃时,限定充装压力为15.5kgf/cm2以下。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上充装时,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 第31条 乙炔瓶充装乙炔气,一般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不论分几次充气,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充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必须符合第30条的规定。 第32条 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 (1)间歇充气时,不宜超过0.8米3/时.瓶; (2)一次充气时,不宜超过0.6米3/时.瓶。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气方法时,不受此限。 第33条 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第34条 乙炔瓶充气后,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式略) 式中:G──乙炔限定充装量,kg; 符号(略)、V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低于0.12kg/L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35条 乙炔瓶充气后,必须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溶解乙炔产品的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36条 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气日期、充气间室温、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乙炔瓶编号、实际容积、净重、实重、剩余压力、丙酮补加量、充气后重量、瓶内乙炔重量、静置后压力、溶解乙炔质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37条 乙炔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预目包括:外部检查,填料检查,瓶阀和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 (2)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 (3)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第38条 乙炔瓶的外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灼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超过5mm的; (5)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3、面积超过50mm2,密集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鼓疱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熔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本条所称壁厚均指附图1钢印标记的壁厚。 第39条 乙炔瓶的填料检查,应先将瓶内气体放尽,拧下瓶阀,取出瓶口的钢网和毛毡,然后对填料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填料下沉,或有裂缝,或有火焰反击痕迹;用手指轻推填料,移动超过1mm;用塞尺(见附录2的附图)测量间隙。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40条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气压试验的压力为35kgf/cm2。所用气体为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试验时,将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内,静置5分钟后检查,如发现瓶壁渗漏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41条 壁厚经测定,其实际壁厚小于附图1钢印标记壁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42条 经检验报废的乙炔瓶,由检验单位按附图1打上报废钢印,并负责破坏性处理,报废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43条 检验单位检验乙炔瓶后,应将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月,乙炔瓶编号,气压试验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和检验员姓名等内容,记入乙炔瓶档案。要做到一瓶一档并应妥善保管。 第44条 乙炔瓶经检验后,必须按附图1打检验钢印。 第45条 乙炔瓶的技术检验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乙炔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乙炔瓶的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方可独立进行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46条 进口的乙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按本规程附图1打检验钢印,准予充气和使用;不合格的,检验单位要出据检验报告书,由交验者处理。 第五章使用、运输和储存 第47条 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48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49条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50条 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沧州欧谱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9)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cm2,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低于70%;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3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3 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略) 第51条 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52条 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T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53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劳动总局。 第54条 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55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 ※ ※ ※ 本规程由国家劳动总局颁发。 本规程由上海市劳动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编写组提出。 本规程于1981年6月4日批准。 本规程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807《溶解乙炔气瓶基本要求》。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附图1 乙炔瓶钢印标记的顺序和位置(略) 附图2 乙炔瓶的漆色、标志示意图(略) 附图3 乙炔瓶的封头(略) 附图4 乙炔瓶封头形状系数曲线(略) 附录1: 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乙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充气、使用、管理、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熟悉业务的代表。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乙炔瓶产品质量,技术管理水平,工装、设备情况,检验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能否适应成批生产的需要做好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与生产有关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技术总结、试制产品的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供鉴定用而试制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00只。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定。 4.乙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包括:钢瓶、填料、溶剂、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和乙炔瓶安全性能。 5.新制乙炔钢瓶的技术鉴定项目、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除《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规定外,均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气瓶技术鉴定办法”执行。 6.乙炔瓶填料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填料的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成份; (2)填料的密度; (3)填料的孔隙率; (4)填料的含水率; (5)填料的强度; (6)填料与钢瓶的间隙; (7)填料表面的孔洞; (8)填料内部的孔洞。 7.填料主体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学成份分析,按有关标准及相应技术条件执行。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乙炔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规则”的规定。 8.乙炔瓶溶剂的鉴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的规定。 9.乙炔瓶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的鉴定,是将经过钢瓶、填料、溶剂鉴定合格的乙炔瓶,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充气,并测定瓶内乙炔重量。用瓶内乙炔重量除以溶剂充装量,即得出乙炔瓶内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新制乙炔瓶的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标准是0.52kg(乙炔)/kg(丙酮),最低不小于0.47kg/kg。 10.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的鉴定,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0条的规定。 11.乙炔瓶安全性能的技术鉴定项目包括: (1)振动试验; (2)冲击试验; (3)升温试验; (4)局部加热试验; (5)周围加热试验; (6)回火试验; (7)枪击试验; 12.乙炔瓶的振动试验:是将已浇注好填料的钢瓶,在铺有环氧──酚醛层压板的混凝土基础上,抬高100mm,漆膜划格器http://www.qimohuageqi.com垂直连续下落1000次以上(振动频率应不小于20次/分);再抬高1200mm,水平下落5次以上。试验后将容器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不下沉、内部无孔洞、无裂缝和溃散为合格。 13.乙炔瓶的冲击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卧放在地面上,在大致中部的外壁上放30g炸药,用雷管引爆,给钢瓶以冲击。试验后放出气体,通过变形部分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未破裂,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4.乙炔瓶的升温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横向浸入水槽中,深度不小于1m。由瓶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将水加热并保持恒温65±2℃,测定其压力,直至连续2小时内压力恒定,恒定压力小于60kgf/cm2为合格。 15.乙炔瓶的局部加热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由瓶阀出口处接出压力表,在钢瓶的中部,用氧、乙炔焰割炬对其局部加热,喷嘴距瓶壁约50~100mm,用电火花点火,使瓶壁局部膨胀成直径约500mm高4mm的圆形凸块,但不得将瓶壁烧穿。灭火后继续记录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通过膨胀处中心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6.乙炔瓶的周围加热试验:是将肩部设置易熔塞的乙炔瓶,充气后水平放置在高200mm以上的支架上,沧州欧谱在距瓶壁150~200mm周围和底部各放约20根30×30×1800(mm)的易燃树种(如松、杉木)的方木条,架成三角形,乙炔瓶的两端各150mm要露在木条外面,以不直接被火焰烧灼为宜,木条上可适当浸、洒燃油(柴、煤油约3升)。点火加热后约10分钟易熔塞熔化放出气体,钢瓶不发生爆裂。试验后放置24小时,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7.乙炔瓶的回火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在瓶阀的出口处连接装有压力表、放气阀、内径18mm长600mm管端装有点火塞的回火试验装置。打开瓶阀后,从回火试验装置的放气阀吹出空气,关好放气阀后通电点火,然后打开压力表接头上的控制阀,并记录其压力,当压力恢复正常后将气体放尽,检查回火试验装置,根据管内充满的碳黑,确认回火试验装置中的乙炔已分解,然后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为合格。 18.乙炔瓶的枪击试验:是将已充了气的乙炔瓶,立放在地面上,加以适当地固定,在钢瓶的上、中 、下部做三个瞄准点,在距离为50~100m处用三支步枪同时射击,子弹采用穿甲弹,击中后仅喷出气体或火焰,而不发生爆炸,待气体由弹孔放尽后,将钢瓶沿直径纵向剖开,检查填料,乙炔未发生分解,弹头击中处没有火焰反击现象为合格。 19.在进行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时,鉴定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验的组织工作,制订切实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 20.乙炔瓶在鉴定时,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准许对不合格的项目,取双倍试样再做一次。 21.在进行某一项鉴定中,如发现其他某一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项目即为不合格。 22.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办法对乙炔瓶进行质量检验或安全性能试验。 附录2: 乙炔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规则 1.为了统一乙炔瓶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则。 2.凡制造或检查验收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乙炔瓶,必须按本规则对填料的技术指标进行测定。 3.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分为: (1)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2)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 4.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项目包括: (1)含水率的测定; (2)密度的测定; (3)孔隙率的测定; (4)强度的测定; (5)与瓶壁间隙的测定; (6)表面孔洞的测定; (7)内部孔洞的测定。 5.填料试样技术指标的测定: (1)供试样技术指标测定用的填料,是由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21条要求的开壳式专用瓶制造的。专用瓶是由法兰连接的两部分组成,填料成型后能完整地取出填料。 (2)含水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25×80×50(mm)的试样,迅速测定重量(即为干燥前试样的重量,然后将试样放入恒温箱内以150℃恒温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量,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含水率: 干燥前试样的重量-干燥后试样的重量 试样含水率=───────────────── 干燥前试样的重量 ×100(%) (3)密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25×80×50(mm)的试样,然后放入恒温箱内以150℃恒温干燥,直至恒重为止(允差0.1g)。根据干燥后试样的重量,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密度: 干燥后试样的重量(g) 试样密度=───────(g/L) 试样的体积(L) 此项测定,可与含水率的测定用同一试样连续进行,分别计算结果。 (4)孔隙率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25×80×50(mm)的试样,恒温干燥后称重(或利用含水率和密度测定后的试样),再放入容积约为3升的不锈钢或铝制的锅中,加满水使试样全浸在水中,连续煮沸5小时,然后自然冷却至室温,将试样从锅中取出,立即称重(允差0.1g)。算出吸水量后,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孔隙率: 试样吸水量(L) 试样孔隙率=────────×100(%) 试样体积(L) (5)强度的测定,是从填料的中部取出100×100×125(mm)(125为填料的轴向)的试样,直立地放在材料试验机上,压至试验机的指针不上升为止,根据试验机的荷重和试样的截面积,按下式确定填料试样的强度: 材料试验机荷重(kgf) 试样强度=───────────(kgf/cm2) 试样横截面积(cm2) (6)间隙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用塞尺检查轴向和径向间隙,或将填料完整地取出后,测量填料外径和专用瓶内径。利用测量直径的方法检查径向间隙时,开壳式专用瓶的内径必须进行机械加工,其加工长度不小于100mm。 (7)表面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完整地取出填料,测量填料表面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和密集孔洞的总容积。 (8)内部孔洞的测定,是在专用瓶的填料成型后,打开连接法兰,取出填料进行三等分的两次横剖,目测和放大500倍的显微镜检查。 本条的测定项目,用抽选的乙炔瓶成品进行测定,同样有效。 6.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 (1)钢瓶内填料的密度,是根据钢瓶重量(附图1钢印标记W)和烘干后的钢瓶重量,计算出钢瓶浇注填料的重量,按下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密度: 钢瓶内浇注填料的重量(g) 填料密度=───────────(g/L) 钢瓶实际容积(L) (2)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是根据浇注填料后的钢瓶重量和烘干后的钢瓶重量,计算从填料内烘出的水量,按下式确定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 烘出水量(L) 填料孔隙率=─────────×100(%) 钢瓶实际容积(L) (3)钢瓶内填料的轴向间隙,是由钢瓶的口部,用塞尺(见附图)测量的填料与钢瓶肩部的间隙。 7.在进行某一项目测定中,如发现其他某一项目不合格时,则其他某一项目即为不合格。 8.填料试样技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炉瓶的填料报废;钢瓶内填料技术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此只瓶的填料报废。均不准复验。 9.充气、检验、使用、管理、科研等单位,有权按本规则对乙炔瓶的填料技术指标进行复验。 附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