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
1 材料:
候选材料和系统必须等于或超过适当参考材料或系统的性能。
表1列出了指定作为参考的材料。
表2确定了用于候选材料审定试验的参照材料,这些参照材料用于对各候选材料进行性能评估比较。例如候选的1类、方法B、2级系统应采用D-1干粉显像剂作为参照,并与使用D-1干粉显像剂作为参照的FP-2PE/FE-B 进行比较。
2 审定:所提供的渗透剂材料应按本规范审定符合要求后生产并参与竞标。
2.1 审定规定:渗透剂材料应按下述规定进行审定。
2.1.1 第1类(荧光染料)材料:方法A (水洗型)渗透剂和方法B及D(后乳化型)渗透剂/乳化剂应采用干粉显像剂D-1作为参照进行审定。方法C渗透剂可以按方法A、B或D材料审定其性能,也可以采用溶剂去除剂R-1和干粉显像剂D-1作为参照进行审定。
2.1.2 第2类(着色染料)材料:方法A、B和D渗透剂系统应采用非水性湿式显像剂D-2作为参照进行审定,方法C(溶剂去除型)渗透剂可作为方法A、B或D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审定,电火花检测仪或者以溶剂去除剂R-2和非水性显像剂D-2作为参照进行审定。
2.1.3 显像剂:所有显像剂,除f型(特殊应用)以外,对于第1类(荧光型)渗透剂材料,应按4级,方法B渗透剂/乳化剂系统FP-4PE/FE-B进行审定(见表1)。所有显像剂,除f型以外,对于第2类(着色型)渗透剂材料应以第2类参照渗透剂和方法B乳化剂VPPE/VE-B进行审定。F型显像剂应按2.1.5进行审定。
2.1.4 溶剂去除剂:1级和2级溶剂去除剂应以渗透剂FP-4PE和显像剂D-1作为参照进行审定。3级溶剂去除剂应按2.1.5进行审定。
2.1.5 特殊应用的显像剂/去除剂:f型显像剂和3级去除剂应按制造商的规定进行材料审定并且对那些材料予以明确的确认。
2.2 审定试验的样品: 所提交的样品应伴随有配方说明以及审定机构要求的任何其他的相关数据。样品大小应按审定机构的要求,达到1夸脱(0.95L)的渗透剂和亲水性乳化剂,1加仑(8L)的亲油性乳化剂和2磅(0.9kg)的干粉显像剂。非水性显像剂只应以气雾型罐装提交并且样品应为两罐。
2.3 毒性特性审查:按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 400Z.1制备的材料安全性数据页应随同每个样品提交审定。卖方还应向审定机构提交经鉴定的产品成分目录,按下列应用性确定各个成分:
a. 以重量百分比列出产品配方中的各要素。
b. 各要素的化学名称(采用国际理论化学与应用化学协会术语)。
c. 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协会(NIOSH)确定的各要素编号(如果有指定的话,可引用化学物质毒性效应注册中的附加或鉴定编号)。
d. 各要素的化学提炼修正编号。
e. 原始制造商对各要素的材料安全数据页(MSDS)。每张MSDS都应包含制造商的名称与地址。
应提供制成产品中有害或有毒要素的百分比范围,包括有助评估所提供配方安全性的任何毒物学数据。所有数据将由审定机构指派的职业的环境毒物学者进行审查。审定机构有权决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这些供审定的数据是否足够。此外,当毒物学审查认定在正常应用情况下对人员或环境有潜在的不利影响时,审定机构有权拒绝审定候选产品。
2.4 参考材料:参考材料应适于证明最低可接受的性能要求。表1详列了对不同渗透剂系统、显像剂以及溶剂去除剂的审定所要求的参考材料。参考材料的鉴定应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2.5 审定试验:所有的审定试验应由经有资格的机构核准的特定实验室或渗透剂制造商进行。候选渗透剂材料审定的鉴定试验报告应提交给有资格的机构。
2.6 重新审定:当渗透剂材料改变制造工艺或方法超出正常制造公差时,必须重新审定。
3 物理性能:
1 安全:各材料的危害特性应正确标示并在按29CFR 1910.1200,第(g)节制备的材料安全性资料页中详细说明。显像剂中不应含有石棉。
1.1 安全性资料页更新:制造商只要更新了材料的安全性资料页以后,每批发货都应将更新页的副本发送给审定机构。
2腐蚀性能:制造商提供的所有检验材料,或者已经与去离子水混合达到工作浓度的水基显像剂的情况下,均应该是无腐蚀性和无氧化性的。在按下述要求测试后检验时,试板应没有表现明显的蚀损、蚀刻、裂纹、氧化或腐蚀。不会引起蚀损、蚀刻或其他形式的金属损耗的白斑或变色不会导致拒收。
2.1 中温腐蚀:所有材料应根据1对钢、铝和镁进行中温腐蚀试验。
2.2 钛的高温应力腐蚀:所有材料应根据2进行钛的腐蚀试验。
2.3 铸造镍基合金的高温腐蚀:所有材料应根据3进行镍基合金的腐蚀试验。
2.4 解释:样品中包含的水份可能会侵蚀未被样品覆盖的试样部分。这是可以接受的。在液层下面的氧化、蚀损、蚀刻、裂纹或腐蚀是不可接受的。不会引起蚀损、蚀刻或其他形式的金属损耗的白斑或变色不会导致拒收。
3 闪点:渗透剂和方法B的乳化剂按ASTM D93测试的闭口闪点应不低于200℉(93℃)。
4粘度:制造商应声明提交审定的各渗透剂和乳化剂的名义粘度。该名义粘度的±10%对于成功通过所有其他审定试验是必需的。应按ASTM D 445在100℉±5(38℃±3)下测试粘度。
5储藏稳定性:供应商应保证所有提交审定的材料在全封闭容器中,电火花检测仪温度在60~100℉(16~38℃)储藏一年后能够满足规定的要求。在一年储藏周期后提交审定的样品经测试应能符合规定的要求。
6 温度稳定性:所有渗透剂和乳化剂根据4进行试验时应表现无分离。
7 灵敏度:候选系统与材料必须等于或超过适当参考系统或材料的性能(见表2)。灵敏度应根据5测试。
8 渗透剂:
8.1状态:所有渗透剂应以准备使用状态提供,不需要混合或搅拌。
8.2 颜色:类型2渗透剂在可见光下观察应为红色、橙色或紫色。
8.3 荧光特性(类型1):
8.1 颜色:类型1渗透剂在紫外光下观察应发出绿色、黄色或橙色荧光。
8.2 亮度:在按ASTM E 1135进行试验时,类型1渗透剂的荧光亮度应不低于参照渗透剂FP-4PE亮度的下述百分比:
等级1/2 50%
等级1 65%
等级2 80%
等级3 90%
等级4 95%
8.3 紫外线辐照稳定性:类型1渗透剂荧光的紫外线辐照稳定性按7进行测试。最低可接受值如下:
等级1/2 50%
等级1 50%
等级2 50%
等级3 70%
等级4 70%
8.4 热稳定性:类型1渗透剂的荧光热稳定性按8进行测试。最低可接受值如下:
等级1/2 60%
等级1 60%
等级2 60%
等级3 80%
等级4 80%
8.4 槽液寿命:按9试验时,渗透剂不应出现有分离、沉淀或形成泡沫。
8.5 水宽容度:在按10测试时,方法A的渗透剂应能宽容不少于5%的水而不会发生凝胶、分离或凝结。
8.6 可去除性:在按11试验时,渗透剂系统较之相同灵敏度等级的参照渗透剂系统不应有更多的渗透剂残余。
9 乳化剂:
9.1 颜色:类型1系统的乳化剂的颜色无论在可见光或紫外光下观察都应明显不同于类型1渗透剂的颜色。类型2系统的乳化剂应明显不同于类型2渗透剂的颜色。
9.2 槽液寿命:按9试验时,方法B的乳化剂不应出现分离、无损检测资源网沉淀或形成泡沫。
9.3 渗透剂污染:在按11测试清洗性能时,方法B的乳化剂按4份乳化剂对1份渗透剂混合,与适当参照标准混合物相比较,不应有较多的残留背景。
9.4 水宽容度:在按10测试时,方法B的乳化剂应能宽容不少于5%的水而不会发生凝胶、分离或凝结。方法B的乳化剂与适当渗透剂配合使用时,即使含量中增加5%体积水的时候,也应满足清洗性能的要求 (8.6)。
9.5 浓度:方法B的乳化剂应以准备使用的形式提交而无需进一步混合。方法D的乳化剂应按制造商说明混合的浓度提交用于特殊试验。
9.6 含水量:在按ASTM D 95或相等标准试验时,方法D的乳化剂不应含有多于5%的水。
10 显像剂:
10.1 型式:提供的a、d和e型显像剂应该是已经混合成准备使用的状态而不需要作进一步的稀释。b和c型显像剂应以浓缩状态提供并需要按照制造商的指示与水混合。气雾型包装的d和e型显像剂应包含有一个小球以帮助内含物的搅动。
10.2 常规:对于1类渗透剂使用的显像剂,使用后不应展示有绿色、黄色或橙色的荧光,其他颜色的荧光不应大于参照显像剂。对于2类渗透剂使用的显像剂在可见光下观察时应与渗透剂有良好的对比度。d、e和f型显像剂不应含有甲基氯仿(1,1,1 trichloroethane)或任何其他的1级OLDS(臭氧层衰竭物质)。b和c型显像剂不应含有六价铬化合物。
10.3 覆盖:当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应用b、c、d、e和f型显像剂时,应能在试验表面完全形成平滑的涂层。
10.4 显像剂可去除性:在按12试验时,所有显像剂应能容易并完全去除。
10.5 显像剂的再分散性:c型显像剂应按制造商的说明与水混合,然后按13进行测试。d和e型显像剂应彻底混合,并且如果是以气雾剂容器包装,则应借助除喷雾以外的任何方式将容器内物质倒出后用于测试。在按13试验时,所有的悬浮型显像剂应容易地再悬浮。
10.6 显像剂性能:按14进行测试时,所有显像剂的性能应等于或优于表2参考显像剂的性能。
10.7 显像剂的抗生物降解作用:b型水溶型和c型水悬浮型显像剂在按照15试验时,从引入时高的最初值到最后105/ml甚至更低值应呈现下降趋势。
11 溶剂去除剂:
11.1 型式:溶剂去除剂可以是适当的商品化或专利的溶剂。
11.2 分级:制造商应根据1.3的分级确定溶剂去除剂。
11.3 成分:等级1的溶剂去除剂不应含有甲基氯仿(1,1,1 trichloroethane)或任何其他等级1的OLDS (使臭氧层衰竭的物质)。
11.4 性能:在按16进行试验时,所有溶剂去除剂的性能应等于或优于适当的参考溶剂去除剂的性能(表2)。
11.5 用溶剂去除剂去除渗透剂:在按11.2试验时,溶剂去除剂较之参照溶剂去除剂不应留下更多的残留渗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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